為有效預(yù)防和減少非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,倡導電動車和摩托車騎乘人員佩戴安全頭盔,提高安全防護意識,眉山公安交警公開曝光10起未佩戴安全頭盔典型交通事故案例,以此警醒廣大騎乘人員。
案例一:2021年06月09日,周某駕駛川ZSF035號小型轎車,沿眉山市東坡區(qū)工業(yè)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“修文鎮(zhèn)英雄村6組6-8號”外路段時,與前方由東向西斜向橫過工業(yè)大道的由李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二輪車(搭載劉某)發(fā)生碰撞,致李某、劉某受傷,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。電動二輪車駕駛?cè)死钅澈痛畛巳藛T劉某均未佩戴安全頭盔,事故造成劉某頭部受傷,加重了此事故損害后果。
案例二: 2021年07月09日,楊某駕駛川Z258219號電動車沿眉山市東坡區(qū)登州路由東往西行駛至登州路與高燈街交叉路口時,與汪某駕駛的川ZA7906號小型客車相撞,造成楊某受傷、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。事故中,楊某駕駛電動車未佩戴安全頭盔,造成頭部受傷,加重了事故損害后果。
案例三:2021年04月14日,吳某駕駛川ZPT631號小型轎車,沿仁壽縣貴平鎮(zhèn)紅星路南沿線(貴平段)往觀寺場鎮(zhèn)方向行駛,11時45分,該車行駛至天宮村與紅星路交界路口,吳某因操作不當與對向由劉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電瓶車發(fā)生碰撞,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案例四:2021年07月11日,陳某駕駛川A240BQ號牌小型普通客車與馬某駕駛的川Z289174號牌電動二輪自行車在丹棱縣南苑市場路口相撞,造成馬某受傷,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。馬某在駕車行駛至事發(fā)路段時,因?qū)η胺降缆贰④囕v觀察不力,采取避讓措施不及時,在兩車相撞時,因并未佩戴安全頭盔,撞擊力使得其頭部、面部多處受傷。在本次事故中,馬某承擔主要責任。
案例五:2021年07月11日,鄧某駕駛的川Z1MP21號牌小型普通客車與夏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在丹棱縣張場鎮(zhèn)街道相撞,造成夏某受傷及兩車受損。夏某在行駛至事發(fā)地點時,對前方道路觀察不力,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,導致兩車相撞,因未佩戴安全頭盔,造成其倒地后面部、鎖骨等多處受傷。在本次事故中,夏某承擔主要責任。
案例六:2021年07月14日,黃某駕駛川Z126223號電動二輪車,沿丹棱縣丹棱鎮(zhèn)興隆村村道從唐河場鎮(zhèn)方向往龍鴣村方向行駛,15時00分許,行駛至丹棱縣丹棱鎮(zhèn)興隆村村道新隆村廣場外路段時,撞倒從左至右橫過村道的行人袁某,造成袁某受傷,川Z126223號電動二輪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案例七:2021年4月29日,鄧某駕駛川Z5X78號小型普通客車從仁壽縣城區(qū)往珠嘉鎮(zhèn)順龍村方向行駛。17時10分許,該車行駛至珠趙路約5KM路段時,在避讓王某駕駛的無號牌三輪車的過程中,由于超過路段占道和駕駛操作不當,與對向李某(未佩戴頭盔)駕駛的無號牌三輪車相撞,造成李某受傷住院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案例八:2021年6月30日,姜某騎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東坡區(qū)岷東大道時,不僅逆行還闖紅燈,與張某駕駛的川ZUP083轎車相撞,姜某由于騎車時未按規(guī)定佩戴安全頭盔,當場被撞倒地不起,受傷較重。
案例九:2021年03月08日,張某(未佩戴安全頭盔)駕駛無號牌電動二輪車搭乘曾某沿國道213線從仁壽縣大化鎮(zhèn)方向往成都市方向行駛。07時15分許,張某駕駛該車沿慢車道行駛至國道213線仁壽段2347KM+20M下緩坡直線路段處時,在實施左轉(zhuǎn)變更車道橫過公路的過程中,致該車與沿國道213線從仁壽縣城區(qū)方向往成都市方向超速行駛在快車道上、由陳某駕駛的川Z0UW28號小型轎車發(fā)生碰撞,造成張某、曾某受傷,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。后經(jīng)認定張某、陳某共同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。
案例十:2020年6月25日,余某駕駛電動二輪車在湖濱路南四段,與突然橫過公路的李某發(fā)生交通事故,事故造成余某頭部受傷。事故中余某駕駛電動二輪車未佩戴安全頭盔,加重了事故損害后果。(眉山公安交警支隊 供稿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