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進一步加大涉毒違法犯罪打擊力度,持續(xù)強化禁毒法治教育,6月26日,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從今年審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擇優(yōu)選取3則案例予以發(fā)布,以司法審判密織禁毒防護網(wǎng),助力凈化社會環(huán)境,切實提高人民群眾安全感。
案例一:侯某販賣毒品罪案
基本案情:2023年10月5日、6日,被告人侯某先后兩次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分別以人民幣900元錢的價格賣給石某權,從中獲利人民幣600元。
裁判結(jié)果:岳池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侯某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。
典型意義:近年來,電子煙逐漸流行,而一些類似電子煙的“上頭電子煙”成為重要的涉毒工具,以“比普通香煙有勁”“越吸越上頭”“感覺像高空飛行”等標簽蠱惑誘導年輕人。這種“上頭電子煙”外觀與普通電子煙不易區(qū)分,但犯罪分子在電子煙油中添加了合成大麻素、依托咪酯等成分, 這種“上頭電子煙”實際上是一種新型毒品。人民法院始終保持對毒品犯罪“零容忍”的高壓震懾態(tài)勢,對于這種涉新型毒品的犯罪,仍然堅決依法從嚴懲處,努力為人民群眾營造安定和諧、“綠色無毒”的社會環(huán)境。
案例二:雷某容留他人吸毒案
基本案情:2024年1月20日,被告人雷某在華鎣市紅光北路6號其家中房間內(nèi),容留舒某、段某、唐某、尹某以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(冰毒)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(俗稱“麻古”)混合物。
裁判結(jié)果:華鎣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雷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。
典型意義:根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,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,不管是自己的住所還是經(jīng)營的場所,提供的場所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,自己是否參與吸毒,是否收取費用,都不影響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構(gòu)成。在本案中,被告人雷某提供場所給他人吸食毒品,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的同時,更摧毀了自己美滿的家庭。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判處刑罰,體現(xiàn)了人民法院對毒品犯罪絕不姑息的決心,也警示廣大群眾要正確認識毒品危害,自覺抵制毒品犯罪。
案例三:王某販賣毒品、容留他人吸毒案
基本案情: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間,被告人王某先后七次販賣冰毒給他人,期間又多次伙同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。案發(fā)后公安機關從其家中搜查出冰毒137.38克。王某2017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。
裁判結(jié)果:廣安區(qū)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處沒收財產(chǎn)人民幣五萬元,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,數(shù)罪并罰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五個月,并處沒收財產(chǎn)人民幣五萬元,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。
典型意義:隨著全社會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大,轄區(qū)犯罪數(shù)量逐步減少,但毒品犯罪中復吸率和累犯、再犯率高,毒品犯罪被告人多為毒品犯罪前科人員,因無法承受高昂費用,往往采取以販養(yǎng)吸的方式滿足自身對毒品的需求。本案依法對被告人從嚴懲處,有利于實現(xiàn)刑法的懲罰教育功能,有力打擊并預防毒品犯罪在本轄區(qū)內(nèi)蔓延,維護社會和諧安定。(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供稿)